
北京体育大学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
管理办法
(校研字〔2026〕2 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国家高层次专门人才培养,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需要,做好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学位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法》《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博士学位的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凡是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品行端正,在教学、科研、训练、管理等方面做出成绩,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学术水平达到学位授予标准的人员(以下简称同等学力人员),均可按照本办法,向我校申请硕士学位。
第三条 授予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学位工作在我校体育学一级学科范围内进行。
第四条 硕士学位授予标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法》《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博士学位的规定》以及学校学位授予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 申请条件与学位授予
第五条 申请人员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品行端正;
(二)已获得学士学位,并在获得学士学位后工作三年以上;
(三)在体育领域具有一定的专业积累并做出成绩,具备完成硕士学位论文的能力;
(四)申请人须在规定时间内通过我校继续教育学院组织的同等学力水平认定,并达到教育部组织的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外语水平考试相应要求。
第六条 申请材料提交
申请人于每年9月30日前向学校继续教育学院提交以下材料:
1.身份证;
2.学士学位证书;
3.最后学历证明;
4.已发表或出版的与体育专业相关的学术论文、专著或其他成果;
5.申请人所在单位提供的申请人简历、思想政治表现鉴定、工作成绩、科研成果、业务能力、理论基础、专业知识和外语水平等方面材料(加印密封)。
第七条 同等学力水平认定
申请人通过资格审查后,学校继续教育学院按照“师生互选”原则为申请人指定导师,对申请人学位论文进行必要指导。
导师是开展同等学力水平认定的第一责任人。
从以下方面对申请人进行同等学力水平认定:
(一)对申请人教学、科研、训练、管理等方面成绩做出认定。申请人应达到学校申请研究生学位代表性成果要求。
(二)对申请人专业知识结构及水平的认定。
1.继续教育学院组织的课程考试或考核
坚持“同一标准,同等要求”原则,继续教育学院按照学校硕士研究生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组织课程考试或考核。
2.国家组织的水平考试
申请人应通过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外语水平全国统一考试。
申请人自申请之日起,必须在四年内完成我校继续教育学院组织的全部课程考试或考核,并且通过国家组织的外语水平考试。四年内未通过课程考试或考核及国家组织的水平考试者,本次申请无效。
(三)学位论文水平认定。
申请人应在通过全部考试后一年内提交学位论文,论文答辩应在申请人提交论文后半年内完成。
1.论文要求
申请人提交的论文应对所研究的课题有新见解,表明作者具有从事科学研究、管理工作或独立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能力。
申请人学位论文的撰写要求以及开题、中期考核、预答辩、送审、答辩等环节,按照在校硕士研究生同等要求和规定执行。
2.论文评阅
学校研究生院聘请至少2名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的专家为论文评阅人,评阅人中至少有一位是我校和申请人所在单位以外的专家。论文评阅工作使用我校研究生管理系统进行“双盲评审”。
(1)如匿名评阅意见均为通过,申请人在导师指导下,根据评审专家提出的修改意见进行认真修改完善后进行硕士学位论文答辩。
(2)如匿名评阅意见有1份没有通过,则再次送审1份,若该送审的评阅意见为通过,申请人在导师指导下,根据全部评审专家提出的修改意见进行认真修改完善后进行硕士学位论文答辩。
(3)如匿名评阅意见有2份及以上没有通过,申请人在导师指导下,对学位论文进行修改,时间不少于3个月,随下一批次重新进行“双盲评审”程序。
(4)初次匿名送审未通过者,可申请再次送审。累计送审次数不得超过三次。
3.论文答辩
(1)论文答辩委员会组成:论文答辩委员会应由至少五名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专家组成,其中须包括至少三名研究生导师,且至少一名为校外(指申请人所在单位及我校以外)专家。
申请人导师应列席答辩会,但不得担任答辩委员会委员或秘书,不参与答辩决议的讨论与表决。
(2)论文答辩:论文答辩工作由学校继续教育学院统一组织、公开举行,按照校内硕士研究生相同的答辩程序与要求。论文答辩委员会根据答辩情况,做出是否建议授予硕士学位的决议。
(3)论文答辩未通过,本次申请无效。申请人按照答辩委员会建议在导师指导下修改论文,半年后至一年内重新答辩一次,答辩仍未通过或逾期未申请者,本次申请无效。
申请人不得同时向两个及以上学位授予单位提出申请。
第八条 学位授予
申请人通过同等学力水平认定,经学校继续教育学院同意,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授予硕士学位并颁发学位证书。
第三章 组织与监督
第九条 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工作中,继续教育学院作为培养单位对申请人进行日常管理,负责组织申请人的资格审核、课程考试、论文答辩等工作;研究生院按照“同等要求、同等待遇”原则对申请人进行学位申请管理,负责组织论文双盲评审、学位授予等工作。
第十条 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收费标准严格按照国家及学校相关规定执行。申请人因个人原因终止申请,须向学校继续教育学院提交书面申请,经批准后办理相关手续。申请人已缴纳的各项费用不予退还。
第十一条 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期间,申请人不纳入学校奖助学金体系,不参与各类评奖评优活动,且学校不统一安排住宿。
第十二条 申请人硕士学位论文依规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组织的质量抽检,对于抽检评议结果为“存在问题论文”的申请人、导师、培养单位,按照学校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三条 申请人如存在学术不端行为,一经查实,尚未授予学位的,取消其学位授予资格;已取得学位的,撤销其已获学位。
第十四条 学位证书由学校统一印制并颁发。学校在颁发证书的同时,将证书电子信息及学位获得者个人信息同步上传至教育部学信网,完成在线注册(或备案)。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北京体育大学以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工作实施办法》同时废止。若国家及上级主管部门相关政策发生调整,则以新规定为准。
第十六条 本管理办法由学校研究生院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