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的位置: 北京体育大学研究生院» 规章制度
北京体育大学研究生院
规章制度
北京体育大学以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学位工作实施办法
发布时间:2018-11-07

北京体育大学以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

申请硕士学位工作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适应改革开放对高层次体育人才的需求,多渠道培养体育管理、体育教学与科研的高水平人员,提高体育专业在职人员的业务素质,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学位[1998]54号文件《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博士学位的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按教育学学科门类体育学学科,我校可接受体育人文社会学、运动人体科学、体育教育训练学、民族传统体育学四个专业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以下简称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

第三条 本规定是《北京体育大学教育学博士、硕士授予工作细则》的补充规定,凡未做说明的有关问题,一律遵照细则的有关要求执行。

第二章  申请人资格与条件

第四条 符合以下条件者方有申请资格

一、 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并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品行端正,身体健康。

二、 获学士学位以后,在体育专业或相近专业工作三年以上,在专门技术岗位做出成绩或具有一定科研成果。

三、 参加了我校组织的硕士学位课程学习,修完培养方案规定的所有学分,并与在校同专业硕士研究生同等条件考试合格,取得我校颁发的硕士课程结业证书和成绩单。

四、 参加并通过了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组织的以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学位外国语课程全国统一考试,取得合格证书的同等学力人员。

第五条 未满足以上条件的申请者,我校不接受其学位申请。

第三章  学位课程的学习与考核

第六条 硕士学位课程的学习分两种;一是在我校参加课程进修或教师进修学习;二是参加由我校举办的校外研究生课程进修的学习。两种学习方式均须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我校相同专业硕士研究生培养方案所要求的所有学分或进修规定的学分,并考试合格(60分及以上),方可取得结业证书和成绩单。

第七条 欲申请硕士学位的申请者,其硕士学位课程的考核(除外语外)均须与在校同专业研究生同等条件考试,成绩合格者,方可申请硕士学位。

凡欲到我校参加硕士学位课程考试的申请者,应在每年的九月份向我校研究生院提交申请,由我校研究生院安排并通知申请者参加考试。所有学位课程的学习与考试(包括国家统一考试)必须在四年内完成。

第八条 申请者的外国语考试,必须参加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组织的以研究生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学位外国语课程水平统一考试(每年一次),取得合格证书。

第四章  学位申请与授予

第九条 具备申请人资格的同等学力人员,须在全部课程考试合格后三个月内,向我校学位办公室提交书面的课题申请、在我校聘请论文指导教师(我校学位办公室可帮助推荐)并进行开题报告。开题报告由导师提出申请、校学位办公室统一安排。

课题申请获得通过的申请人,在论文工作期间,应在我校接受导师指导时间累计不少于两个月。在规定时间内提交论文的申请人,我校方接受答辩申请。

第十条 凡欲向我校申请硕士学位答辩的申请人,必须在我校接受其课题申请后的次年九月三十日之前,向我校研究生部学位办公室提出申请。申请时须递交以下材料:1、申请者所在单位的推荐信;2、最后学历、学位证书(原件和复印件);3、研究生课程结业证书(原件和复印件);4、研究生课程考试成绩单(复印件);5、外国语全国统一考试合格证书(原件)6、近年取得的科研或教学成果奖证明(原件和复印件);7、申请专业和专业方向及论文题目。收到上述材料后,经学位办公室审核通过,将发放北京体育大学学位申请书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须知。学位申请书中包括以下内容:申请人个人简历;论文摘要;在职工作业绩;申请人业务,外语水平及科研能力的介绍;两位推荐人对论文的评语;申请人政治思想,工作表现的介绍。申请人及所在单位应认真填写申请书,并按申请须知中的要求做好学位申请的各项工作。

通过审核的申请人,须在当年十月三十日前提交论文。我校学位办公室将组织专家预审,预审通过的申请人我校方受理答辩申请,并在半年内组织学位论文答辩。

第十一条 同等学力人员的硕士学位论文应由两位副教授以上的专家(其中一位应是我校的研究生导师)推荐。推荐人要对论文写出书面评语,并表示是否推荐参加硕士学位答辩。

推荐书应在答辩前一个月交到我校研究生学位办公室。

第十二条 论文答辩委员会的组成及答辩委员的条件与答辩过程和硕士学位论文的要求,以及学位的评定与授予均按照我校学位授予工作细则及答辩条例执行。

第五章  其 它

第十三条 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所需费用包括:导师指导费、论文答辩费、课题管理费等。所需经费应在课题申请同时交到北京体育大学学位办公室,经费由申请人所在单位或申请人自理。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一九九八年九月一日起执行。在此之前我校与本办法不符的有关规定一律按本办法执行。

第十五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在北京体育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