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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体育大学印发《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定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5-10-12
北京体育大学印发
《研究生学业奖学法(行)》的通知
(2014年7月14日校务会通过
为激励研究生在学期间勤奋学习、潜心科研、勇于创新、积极进取,建立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长效保障机制和内在激励机制,根据财政部、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的要求,从2014年秋季学期起,设立研究生学业奖学金。为做好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定工作,结合我校实际,特制订《北京体育大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定办法(试行)》,请遵照执行。
 
北京体育大学研究生学业奖学法(行)
 
第一条  为激励研究生在学期间勤奋学习、潜心科研、勇于创新、积极进取,建立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长效保障机制和内在激励机制,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关于完善研究生投入机制的意见》(财〔2013〕19号),财政部、教育部印发的《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2013〕219号),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做好研究生奖助工作的通知》(财〔2013〕221号)等文件精神,从2014年秋季学期起,设立研究生学业奖学金。为做好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工作,结合我校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奖励对象为我校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全日制研究生。获得奖励的研究生须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第三条  研究生出现以下任一情况,不具备当年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参评资格:
(一)参评学年违反国家法律、校纪校规受到纪律处分者;
(二)参评学年有抄袭剽窃、弄虚作假等学术不端行为经查证属实的;
(三)参评学年学籍状态处于休学、保留学籍者;
(四)延期毕业期间。
第四条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评审工作坚持公正、公平、公开、择优的原则,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杜绝弄虚作假。
第五条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根据中央财政拨款金额发放。
第六条  学校成立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由分管研究生工作的校领导任组长,领导小组成员包括:研究生院、计划财务处、监察审计处负责人,三分之二以上研究生导师参加的会议推举出来的五名研究生导师代表。评审领导小组按照本办法有关规定,负责制定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实施细则,制定名额分配方案,统筹领导、协调和监督评审工作,并裁决有关申诉事项。
第七条  为加强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定工作的管理,各有关单位应明确职责,公平公正地做好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评定工作。研究生院负责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定工作的组织、协调与管理工作。计划财务处负责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发放工作。监察审计处负责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定过程和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情况的监督工作。各研究生培养单位负责制定本单位的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定实施细则,组织本单位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具体评定工作。
第八条  学校各研究生培养单位应成立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委员会,由各研究生培养单位主要行政负责人任主任委员,各研究生培养单位其他中层干部、全部研究生导师、教研室负责人、学生辅导员、二三年级学生代表各一人任委员,负责本研究生培养单位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申请、组织、评审、公示等工作。
第九条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基本申请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法律和学校规章制度;
(三)诚实守信,品学兼优;
(四)积极参与科学研究和社会实践。
第十条  我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评定周期为每年9月1日至次年8月30日。
第十一条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实行一年一评的动态管理。
第十二条  新入学研究生原则上按财政部当年拨发该年级的金额和实际入学注册人数不分等级平均发放,因特殊原因不能及时注册的需告知研究生院统计为入学人数,入学时未能及时注册且未能告知研究生院的以后不再补发。新入学研究生在被我校录取后实际入学前的条件符合二三年级一等学业奖学金标准的,按二三年级相应标准发放。
第十三条  保留入学资格研究生学业奖学金按第十二条的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我校二、三年级研究生按其在校生比例将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设为二档,具体标准见下表:
类别
等级
二三年级在校生比例
奖学金标准
硕士研究生
一等
10%左右
8000元
二等
90%左右
发完一等后均分
博士研究生
一等
10%左右
10000元
二等
90%左右
发完一等后均分
第十五条  申请一等学业奖学金的,必须在评定周期内以北京体育大学名义参加有关学术、科研、论文发表、社会实践等活动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符合一等学业奖学金标准的人数过多的,按下列条件在先者优先选拔,其他人员顺延至二等;符合一等学业奖学金标准的人数不足的,相应提高二等学业奖学金发放标准。
(一)参与的科研成果获得国家级、省部级奖励的;
(二)论文以第一作者被SCI、SSCI、EI全文收录的;
(三) 论文以第一作者在国内外核心期刊发表的;
(四)出版专著、独立译著的;
(五)以第一作者身份参与国内外学术会议并作主题发言的。
第十六条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定程序:
(一)每年4月,研究生院布置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定工作,下达学科和术科学生学业奖学金名额,组织研究生导师以无记名投票方式推举五名研究生导师参加学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明确各研究生培养单位本年度奖学金评定小组成员,审核各研究生培养单位学业奖学金评定细则,核准本年度参评学生名单。各研究生培养单位制定本单位的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定实施细则,并报研究生院审核。
(二)每年5月,申请参评一等学业奖学金的研究生本人填写由研究生院统一制发的学业奖学金申请表,导师对研究生参评年度的学习成绩、科研状况、综合表现及其家庭收入情况做出评价并签署意见。
(三)研究生培养单位于9月10日前再次确认学生申请情况,9月20日前确定本单位三个年级的获奖学生名单,在本研究生培养单位内进行不少于3个工作日的公示后,将建议名单纸质版和电子版报研究生院。
(四)研究生院于9月30日前审核完成各研究生培养单位上报的建议名单,上报学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领导小组审批后公示2个工作日。
(五)学校公示无异议后,研究生院于10月10日前将发放名单纸质版和电子版报计划财务处,计划财务处于10月份一次性发放完毕。
(六)每年11月30日前,各研究生培养单位将研究生获得学业奖学金情况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十七条 对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可在研究生培养单位公示阶段向所在研究生培养单位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诉,评审委员会应及时研究并予以答复。如申诉人对研究生培养单位作出的答复仍存在异议,可在学校公示阶段向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提请裁决。
第十八条  研究生如出现下列情况,在评定下一年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时视具体情况区别处理:
(一)因私出国或出境留学三个月以上的,按出国或出境时间减发下一年度应得学业奖学金数额。
(二)申请休学的,在校期间只可享受三个年度的学业奖学金。
(三)中途退学的,不再享受学业奖学金。
(四)违反国家法律和校规校纪受警告以上处分、有抄袭剽窃和弄虚作假等学术不端行为被通报批评的研究生,下一年度不再享受学业奖学金。
研究生院应登记有关情况,保证财政资金及时发放。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研究生院和计划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14级研究生开始实施。
 
 
                                  
                                     二〇一四年七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