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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研究生院2008年毕业生党员接转组织关系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3-05-30
关于研究生院2008年毕业生党员接转组织关系工作的通知
各位党员:
2008年毕业研究生离校在即,为做好毕业生党员接转组织关系工作,根据北京市委组织部和北京市委教育工委有关文件精神,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做好毕业生党员组织关系接转工作。已落实工作单位的毕业生党员,应将组织关系转到接收单位的党组织;尚未落实工作单位的毕业生,可将组织关系转移到本人或父母居住地的街道、乡镇党组织,也可随同档案转移到县以上政府人事(劳动)部门所属的人才(劳动)服务机构党组织。对于因报考特警等职业现未确定,需将组织关系暂留学校的毕业生党员要写出书面申请,符合规定的,经批准组织关系可暂留学校,同时应将本人和家人的通讯联系号码报给各班支部书记,再由院党总支报组织部。
二、规范接转党员的组织关系。党总支按照规定将毕业生党组织关系一并转到校党委组织部,由校党委组织部负责转出毕业生党组织关系。
                        院党总支
〇〇八年六月十六日
 
附:毕业生党员组织关系接转须知
毕业生党员组织关系接转须知
一、学习或工作单位已落实的毕业生党员
1、组织关系转往校外的毕业生党员,本人须先与接收单位联系,确定接收单位所属党委准确名称后,报所在院系党总支(支部),由院系党组织统一到校党委组织部办理组织关系接转手续。毕业生党员到新单位后,须由本人持“组织关系介绍信”在有效期内到介绍信指定的党组织办理组织关系接转。组织关系介绍信在有效期内不慎遗失,须及时与毕业生所在院党总支联系,补办相关手续。
2、拟留本校工作或继续学习的毕业生党员,工作或学习单位不在毕业生原所在院系党总支(支部),须到校党委组织部办理校内组织关系接转手续。
3、因接收工作单位变更等待改派的个别毕业生党员,须在组织关系介绍信有效期内到校党委组织部重新办理组织关系的转移介绍信。改派时间超过组织关系介绍信有效期,须及时与原所在院系党总支(支部)联系。
二、工作单位尚未落实的毕业生党员
1、工作单位尚未落实的毕业生党员,党员组织关系应转移到本人或父母居住地的街道、乡镇党组织,也可随同档案转移到县以上政府人事(劳动)部门所属的人才(劳动)服务机构党组织。
2、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毕业生申请将党组织关系暂时保留在学校的,经所在院系党总支(支部)同意后,党组织关系可暂时保留,
期限为200810月底。
三、因私出国的毕业生党员
毕业生申请将党组织关系保留在原院系党总支的,须办理党籍保留手续。
                      校党委组织部      20085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