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校博士、硕士学位一级学科点和专业学位授权点(以下简称“学位点”)的建设与管理,保障并不断提高研究生教育的质量和水平,提升学校人才培养层次与质量,强化学校核心竞争力,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位点是学校办学特色的集中体现,是不断加强学校人才培养质量的基本元素和载体。加强研究生学位点建设,对实现学校“世界一流体育大学”的发展目标具有重要的战略意义。
第三条 学校学位点建设的总体目标:瞄准学科发展前沿和国家社会发展的重大需求,对接体育主战场,不断完善并优化学位点布局,形成以体育学一级学科博士学位点为引领,重点突出并兼顾全面的学位点体系。
第四条 学校学位点分为博士一级学科学位点、硕士一级学科学位点、博士专业学位点、硕士专业学位点。
第二章 指导思想
第五条 学位点建设应遵循学科建设和人才培养规律,紧密围绕学校的学科建设、人才培养等中心工作,要适应国家社会经济和科技发展的需求,要有利于研究生教育综合改革的实施,要有利于学校总体战略目标的实现,形成全面、协调、可持续、特色鲜明的研究生学位点体系。
第六条 学位点建设以“全面协调可持续、优势特色共发展” 为基本原则,坚持有所为有所不为、扶优扶新、宁缺毋滥、稳步发展。
第七条 学位点布局的总体思路:
(一)强化体育学一级学科博士学位点的引领与传统优势,夯实一流学科建设任务,向世界一流学科发展。
(二)发挥马克思主义理论、教育学、心理学、临床医学、公共管理一级学科硕士学位点的特色与优势,稳步提高并向一级学科博士学位权点发展。
(三)发展以体育专业学位点为主导,以建立体育特色鲜明的系列专业学位点体系为辅助的专业学位点群,主动对接国家和北京市的经济发展需求,培育新增硕士一级学科学位点。
第三章 学位点建设任务
第八条 学位点建设的主要内容
(一)学位点建设的核心任务是研究生培养工作。各学位点应依据自身学科特点、博士与硕士的不同层次、学术型与专业型的不同要求,探索构建并完善有利于拔尖创新人才脱颖而出的培养机制。
(二)学位点建设的重要任务是创新学位管理机制。各学位点应形成以《北京体育大学学位授予工作细则》为基础、制定覆盖从论文选题到论文答辩的一整套工作流程及规章制度,强化论文研究的过程管理,保障研究生学位论文质量、学位授予质量。
(三)学位点建设的主要途径是坚持内涵式发展。各学位点应兼顾顶层规划和落地实施两个层面,外部创造良好的整体氛围,内部强化自身建设与发展,做好凝练研究方向、完善课程体系、加强师资队伍建设、优化导师培训、创建科研团队等系列工作,促进学位点建设与发展。
(四)学位点建设的评价指标是研究生培养质量。各学位点必须坚持立德树人为本,坚持自我评估为基,建立绩效评估和以评促建的工作机制,构建完善的学位点质量保证体系。
第九条 学位点建设的途径
学位点建设一般需要经过培育拟新增学位点、新增研究方向、增列二级学科(包括增设目录内二级学科、自主设置目录外二级学科、增设交叉学科)、申报硕士学位一级学科点或硕士专业学位授权点等程序。
第四章 学位点建设与管理
第十条 学位点建设与管理实行学校、学院两级管理,学校、学院、学位点三级运行机制。学校负责学位点统筹规划与资源调配,学院(或学位点牵头学院)负责学位点的日常建设与管理,学位点是实施建设与研究生教育的基层组织单位。
第十一条 除体育学一级学科学位点外,其他学位点原则上按照一级学科或专业学位进行管理。
第十二条 学院(或牵头学院)负责人是学位点建设与管理的第一责任人,负责该学位点的建设与规划、研究方向凝练、培养方案制定、导师培训、学位点评估等相关工作。
第十二条 学院(或牵头学院)每学期应至少召开1次学位点建设与管理工作会议,组织教师研究学习国家有关政策文件、学校研究生教育相关管理制度等,并将开展情况报研究生院备案。
第十三条 学位点实行动态管理机制,并按照《北京体育大学二级学科及研究方向设置管理办法》实行动态调整。新增学位点后,原则上应撤销培育阶段设置的研究方向、自主设置的目录外二级学科或交叉学科。
第五章 学位点的保障与评估
第十四条 学校根据学位点年度工作任务和预算,每年安排一定经费用于支持学位点建设与研究生教育,保证学位点与研究生教育教学工作的正常运行。
第十五条 学位点建设经费主要用于学位点立项(专家论证)、导师培训、学术交流、学位点工作会议、校内外研究生培养条件建设、研究生课程建设、教材建设、教学案例研究与案例库建设、教学教务管理、教学改革和教学成果的资助等工作。
第十六条 学位点评估秉承“以评促建、以评促改、评建结合、谋求发展”的基本原则,一般每2年进行一次自我评估。根据不同学位点的特点,自我评估的重点主要为人才培养、师资队伍、科学研究、社会服务等方面。各学位点原则上应每2年向研究生院提交一份学位点建设与发展报告。
第十七条 按照国家有关要求,各学位点还应参加相应的专项评估(一般为获批学位授权点后第3年)、合格评估(一般为获批学位授权点后第6年)、学科评估或专业学位水平评估(一般为获批学位授权点后第9年)。具体时间及评估要求以相关具体文件为准。
第十八条 学位点的自我评估、国家的有关评估、教育部或北京市的学位论文抽检结果是学位点动态调整的重要参考,也是划拨学位点建设经费的主要依据。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由学校研究生院负责解释。